2012年7月8日 星期日

[中正.江承緯]論文大綱 雷茲論法律的有效性


法律的有效性是法律哲學中,對於法律本質的探究一個重要的方向。法律哲學中的兩大陣營法實證論和自然法論者對於這個問題各給出了一套說明的方式:法實證論者認為,法律規則的有效性是來自於社會事實,根據這個社會中制定法律的相關事實,和不存在廢止該法律的相關事實兩者所組成;自然法論者則會認為,一個法律規則是有效的,在於這個規則滿足某些道德規則的證成。雷茲作為當代法實證論的重要學者,對於法律的有效性提出了一套說明:一個規則是有效的,在於這個規則具有其應有的規範結果;也就是說,可以成為其他人行為或是信念的理由。至於一個規則是法律上有效的,在於這個規則通過了一個社群中的法律系統中其他的規則組成的測試,也就是所謂「系統的有效性」。在這邊,雷茲認為,雖然道德規則和法律規則都有同樣的有效性,然而只有一個規則具有系統的有效性時,才具有法律的有效性。透過這種觀點,雷茲一方面希望調和兩種不同的有效性觀點,另一方面也希望支持他的法律哲學立場:法律的辨識和有效性是建立在社會事實之上。本文將討論雷茲這種對於法律的有效性說明是否成立,以及這種說明會面對到什麼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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