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9日 星期四

中清論文發表會議程表(計兩日)


中清論文發表會議程表2012/07/26
   

第一場
13:30-14:25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賴文
論 文 題 目: 重繪梅洛龐蒂的身體圖式
    人:陳立昇
 14:25~14:35
休 息 時 間

第二場
14:35~15:30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 關福龍
論 文 題 目: 建構衛斯理神學思想系統(以聖經為本的哲學思想系統)21世紀的關聯性
    人: 廖光儀
 15:30~15:40
休 息 時 間

第三場
15:40~16:35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 黃頌竹
論 文 題 目: 雷茲談法律與道德間的關係
    人: 趙曉傲
16:35~16:45
休 息 時 間

第四場
16:45~17:40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 任向前
論 文 題 目: 尼采的早期著作中的文化思想之探討
    人: 黃頌竹
17:40~18:00
休 息 時 間
18:00~20:00
晚 宴





中清論文發表會議程表201/07/27


第一場
09:00-09:55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陳立昇
論 文 題 目: 關於德沃金正解論題的一個誤解
    人:楊蕙諼
 09:55~10:05
休 息 時 間

第二場
10:05~11:00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 廖光儀
論 文 題 目:  Darwall論道德規範性-何謂「第二人」立場
    人: 江承緯
 11:00~11:10
休 息 時 間

第三場
11:10~12:05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 杜蕙伶
論 文 題 目: 論許洛德對太少理由論證之回應
    人: 趙曉傲
12:05~13:30
午 餐

第四場
13:30-14:25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 李宗憲
論 文 題 目: 定義傾向:機率方法的可行性
    人: 張瑞祥
 14:25~14:35
休 息 時 間

第五場
14:35~15:30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 江承緯
論 文 題 目: 雷茲論法律的有效性
    人: 張瑞祥
 15:30~15:40
休 息 時 間

第六場
15:40~16:35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 銘源
論 文 題 目: 普遍性問題與認知表現測試
    人: 楊蕙諼
 16:35~16:45
休 息 時 間

第七場
16:45~17:40
論文發表25分鐘,評論15分鐘,共同討論15分鐘
    人:何明諠
論 文 題 目:史密特論空間與秩序
    人: 李宗憲
17:40~18:00
閉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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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
賴文 重繪梅洛龐蒂的身體圖式
大綱(7/20更新)  下載(7/20更新)

任向前 尼采早期著作中的文化思想
大綱  下載

何明諠 史密特論空間與秩序
大綱  下載

廖光儀 關於道德規範性問題
大綱  下載


[中正]
蕭銘源 普遍性問題與認知表現測試
大綱  下載

李宗憲 傾向的哲學問題:機率進路的可行性辦法
大綱  下載

杜蕙伶 論許洛德對太少理由論證之回應
大綱  下載

黃頌竹 拉茲談法律與道德間的關係
大綱  下載

陳立昇 關於德沃金正解論題的一個誤解
大綱  下載

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中正.關福龍]論文大綱 建構衛斯理神學思想系統(以聖經為本的哲學思想系統)與21世紀的關聯性

1 建構衛斯理神學思想((以聖經為本的哲學思想)的需要:
雖然約翰衛斯理并沒有書寫其基督宗教的系統神學思想的書,然而從他的講章,日記,聖經註釋,書信等我們卻可以知道其神學系統的思想,而幫助我們為何其思想可以如此的帶來的能力。故此中文世界也應該效仿英文世界來建構一個合乎中文世界或中文基督教會的衛斯理系統神學思想。讓我們也可以經驗其思想對21世紀的中文世界帶來不一樣的時代革新。 

2    衛斯理神學思想(從聖經為本的哲學思想)對18世紀英國社會的貢獻
從宗教哲學角度,許多基督徒思想家(神學家)都表示英國可以免去法國的流血的革命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18世紀衛斯理神學思想所帶來的基督宗教信仰的復興有關。一個具體的說法,就是當時候因為約翰衛斯理所帶來的思想和運動,原本是大約7個家庭就有1個酒家的情況有了很大的改變,當時候人們有很多都有酗酒的問題。而通過這個思想的洗禮和其運動的革新,人們解脫了這個惡習所帶來的破壞。 

3    衛斯理神學思想(以聖經為本的哲學思想)的核心價值和內容
約翰衛斯理在當時候的社會提出時代性的需要,從他所瞭解的基督信仰思想合乎了時代的需要。-衛斯理思想的應對時代的力量。雖然有人認為約翰衛斯理不是一個神學思想家或神學家,然而他的行動和思想卻實在是帶來出心靈的更新,行為的更新,當然也是一個實務行為的更新和轉化,最後帶來很多的改變。 

4    衛斯理神學思想(以聖經為本的哲學思想)對21世紀世界尤其中文世界可以帶
來的道德革新 處在21世紀這個后現代主義時代,解構時代與約翰衛斯理思想的精神如何可以
幫助我們現在時代的人,改變道德,革新社會-今日如何可以從衛斯理神學思想從幫助我們看如何應對這個時代道德淪喪的問題,后現代反傳統的挑戰。

參考文獻
Wesley, J.(1831/1998).Works of John Wesley (seven volumes) edited by Thomas Jackson. London: Baker Book House.
Explanatory notes upon New Testament & Old Testament. 
約翰衛斯裡講章。 http://wesley.nnu.edu/sermons/alpha.htm

2012年7月8日 星期日

[中正.江承緯]論文大綱 雷茲論法律的有效性


法律的有效性是法律哲學中,對於法律本質的探究一個重要的方向。法律哲學中的兩大陣營法實證論和自然法論者對於這個問題各給出了一套說明的方式:法實證論者認為,法律規則的有效性是來自於社會事實,根據這個社會中制定法律的相關事實,和不存在廢止該法律的相關事實兩者所組成;自然法論者則會認為,一個法律規則是有效的,在於這個規則滿足某些道德規則的證成。雷茲作為當代法實證論的重要學者,對於法律的有效性提出了一套說明:一個規則是有效的,在於這個規則具有其應有的規範結果;也就是說,可以成為其他人行為或是信念的理由。至於一個規則是法律上有效的,在於這個規則通過了一個社群中的法律系統中其他的規則組成的測試,也就是所謂「系統的有效性」。在這邊,雷茲認為,雖然道德規則和法律規則都有同樣的有效性,然而只有一個規則具有系統的有效性時,才具有法律的有效性。透過這種觀點,雷茲一方面希望調和兩種不同的有效性觀點,另一方面也希望支持他的法律哲學立場:法律的辨識和有效性是建立在社會事實之上。本文將討論雷茲這種對於法律的有效性說明是否成立,以及這種說明會面對到什麼反駁。

2012年7月7日 星期六

[中正.黃頌竹]論文大綱 雷茲談法律與道德間的關係

在法理學理論中,法實證論(legal positivism)與自然法論(natural law theory)之間長久辯論的核心問題,是關於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自然法論者通常主張法律和道德間有必然的關聯,而法實證論者則否定這個主張,但雷茲(J. Raz)反對這個問題可以恰當標示出自然法論與法實證論間的差異。由於法律和道德間存在許多瑣碎不重要的必然關係,要能正確標示出兩個法理學立場間的爭議,就必須具體指出法律和道德間的某種重要關係是否具必然性。

雷茲關切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法律內容的辨識、法律是否存在、以及法律的有(validity)是否必須依賴道德命題或論證?二、人是否必然地有道德義務遵守法律?本文將先簡介雷茲如何從其以權威為基礎的法律觀(authority based conception of law)與其服務型的權威觀(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出發,同時對上述兩個問題給出否定的答案。接著,本文將提出一個思想實驗,說明根據雷茲以權威為基礎的法律觀和其服務型的權威觀固然可以支持他對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卻無法支持他對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最後,本文將試圖提供說法來解釋法律與道德間究竟有什麼重要的必然關係,是雷茲的法實證論恐怕無法解釋的。

參考文獻

Raz, J. (1979). The authority of law.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az, J. (1994) 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 Essays in the morality of law and politics.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az, J. (2009). 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中正.陳立昇]論文大綱 關於德沃金正解論題的一個誤解


我國學者林立於其著作《法學方法論與德沃金》中,對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正解論題(the right answer thesis)提出強烈的質疑與批判。然而正解論題的意指為何?林立將其描述為「Dworkin…堅稱美國的法律根本已發達到沒有漏洞的境界了,對任何大大小小的問題都有規定一種特定的解答,即『唯一正解』」。並且因為「事實上既存法律的完備性,更使法官在實踐上也自然無造法的任何必要了」。這種說法相當使人震驚,因為它不僅表示並不存在所謂的「法律漏洞」,也蘊含著不再有制定新法或修改舊法以便提供法律規範的必要,但這樣子的詮釋是否真的符合德沃金的原意?筆者並不同意林立的主張,在這篇文章中,筆者將
試著對德沃金的正解論題提出一個合理的解釋,並以此解釋來反駁林立對於德沃金的質疑。本文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將重塑林立對於正解論題的詮釋;第二部分會透過對德沃金相關著作的回顧,提出一個更為貼近德沃金原意的詮釋,並反駁林立的質疑;最後,筆者擬透過台灣法律實務的運作方式,說明正解命題可能要面對的限制。 
  
參考文獻 

林立(2002)。法學方法論與德沃金。學林文化,二版。
李冠宜譯(2002)。Dworkin, R. 原著,《法律帝國》。時英,初版。 
Dworkin, R.(2006). Justice in Rob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清華.賴文]論文大綱 重繪梅洛龐蒂的身體圖式


身體圖式(Body Schema)的概念,最初由神經科學家Henry Head以及Gordon Morgan Holmes1911年所提出,之後在精神病學及心理學界廣泛被使用。至今,Body imageBody schema時常出現混用的狀況,兩者在意義上的區隔也是含糊的;但梅洛龐蒂傾向使用schema。原因在於,他想用該詞來顯示,我們在知覺身體時,也同時知覺到身體可以怎麼行動,或是身體的運動性。換句話說,他想以schema一詞,來捕捉身體行動能力之意義(Gallagher and Zahavi 2008, 146)
梅洛龐蒂在《知覺現象學》(Phenomenologie de la Perception)一書中,批評了兩個身體圖式的傳統定義(由生理學家和格式塔心理學所提出)
這兩派的主張,不僅會遭遇經驗上的反例(如幻肢現象),格式塔心理學的身體圖式,也被梅洛龐蒂抨擊,因為它們說得太少。在批判之後,他提出了另一種版本的身體圖式,說明了該種身體圖式具體內容為何,以及優勢何在
筆者將梅洛龐蒂的身體圖式,分為以下三種功能:
1) 使得身體知覺和客觀空間知覺成為可能。
2) 讓知覺主體認知到方位概念。
3) 針對某項實際任務,身體圖式作為一種行動的視域(Horizon),組織和安排身體的各部份,藉以達成任務。
但是,梅洛龐蒂也主張,身體圖式之所以具有上述三種功能,其實是奠基在「意向弧」(Intentional arc)之上。意向弧能在每個現在(present)中,回顧過去和投射出未來。除了統合時間性之外,意向弧也具有聯想的功能,使得主體能經驗或設想到各個不同的世界(人文世界、物理世界、意識形態等)
近年來,由諾以(Alva Noë)等人所提出的行動知覺進路(Enactive approach)指出,我們是以感覺運動知識(Sensorimotor knowledge)為基礎,來知覺到客觀世界。知覺主體所具有的實踐性知識,知覺主體知道「自己行動跟知覺內容間的依賴關係」,以及要如何行動才能獲得關於知覺對象的訊息。
那麼此種進路,跟身體圖式的關聯性是什麼呢?筆者為什麼要讓行動知覺進路,與梅洛龐蒂的身體圖式進行對話?筆者在本篇文章當中,欲探討的重心,並不是主體「如何對外在對象有知覺」(例如眼前的杯子)。而是去說明,主體意圖要去知覺客觀世界及其中對象時,身體圖式一定包含著感覺運動知識;並且,梅洛龐蒂在「對身體圖式的知覺上」,他似乎說得不夠詳盡。筆者的看法是:在行動或是執行實際任務時,身體圖式並不必然會在知覺中顯現;只有在我關注(Attend)自己的身體時,身體圖式才會在知覺中顯現出來(而且也不必然是以整體來顯現)
最後,筆者斷言,知覺的基礎並不是身體圖式和感覺運動知識,而是意向弧。

參考文獻



Alva Noë(2004). Action in Perception.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Alva Noë(2008a). “Précis of Action in Perceptio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LXXVI No. 3.
Alva Noë(2008b). “Reply to Campbell, Martin, and Kelly”,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LXXVI No. 3.
Alva Noë and Evan Thompson edited(2002). Vision and Mind.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John Campbell(2008). “Sensorimotor Knowledge and Naïve Realism”,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LXXVI No. 3.
M. G. F. Martin(2008) “Commentary on Action in Perceptio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LXXVI No. 3.
Maurice Merleau-Ponty(1962/1992), Phenomenology of Perception. Trans. Colin Smith. London: Routledge, 1962.
Maurice Merleau-Ponty(1962b/1992b). “The Spatiality of one's own Body and Motility”,  Phenomenology of Perception. Trans. Colin Smith. London: Routledge.
Monika M. Langer(1989). “The Spatiality of the Body Itself and Motility”, Merleau-Ponty'sPhenomenology of Perception. 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Sean Dorrance Kelly(2008). “Content and Constancy: phenomenology, psychology, and the content of perceptio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LXXVI No. 3.
Shaun Gallagher and Dan Zahavi, Phenomenological Mind(2008). An Introduction to Philosophy of Mind and Cognitive Science. London: Routledge.

[中正.杜蕙伶]論文大綱 論許洛德對太少理由論證之回應


休謨(Hume)式理由論常見的批評為,我們直覺上認為所有行為者有理由 R 做A(例如,「小隨需要幫助是所有行為者幫助小隨的理由」),但休謨式理由論卻判斷這種理由不存在。此即太少理由論證。許洛德(Schroeder)分析引起太少理由論證的主角──「小隨需要幫助」這一類的理由──有若干性質,其中對休謨式理由論最有挑戰性的性質為 


強模態性(strong modal status):對任何心理狀態 D 而言,就算行為者沒有D,該行為者還是有理由(Schroeder (2008) p. 106 沒有說該理由仍是 R)做A。  

許洛德支持的休謨式理由論版本為假言主義(Hypotheticalism),  假言主義主張
R 是 S 做 A 的理由,若且唯若,R 是說明「S 做 A 可以實現 S 的某個心理狀態的目標」的一部份。
其中,「S 做 A 可以實現 S 的某個心理狀態的目標」是指,S 做 A 比起 S 什麼都不做,前者更有機會使該目標成真。 

許洛德說明在假言主義之下,「小隨需要幫助」這一類的理由如何仍擁有那些性質,包括強模態性,故假言主義不受太少理由論證威脅。 

我認為強模態性有兩種可能的理解方式,
去除行為者任意個數的心理狀態後,行為者仍有理由做 A。 去除行為者的一個心理狀態後,行為者仍有理由做 A。 
在本文章中,我將論證在第一種理解下,假言主義仍受太少理由論證威脅,並試圖找出假言主義在第二種理解下是否亦有弱點。 

參考文獻
Schroeder, M.(2008). Slaves of the Passions. Oxford.

[清華.廖光儀]論文大綱 Darwall論道德規範性-何謂「第二人」立場

一般來說,人們認為道德具備以下特性:只要是道德所要求的行為,我們就必然的基於他本身有理由去如此行為。然而,這個觀點被許多哲學家所挑戰。如Bernard Williams認為有理由做出的行為,只有那些滿足主體經過恰當思慮後所可能具有的欲望的行為。如果道德要求無法滿足這個條件,那就沒有理由去以此行為。例如說,假設道德要求我必須捨己救人,但我不論如何考量求知,就是沒有動機這樣作,以他的說法,我就沒有理由行為。此外像Philippa Foot也認為,道德要求就像是禮節要求,不論我們的意願如何,都必須去滿足這些要求。然而我們真的有理由去服從嗎?Foot認為不一定,只有那些對道德有興趣的人才有理由。然而,許多其他哲學家還是嘗試為道德的這種規範性特性辯護。如Christine Korsgaard 認為,理由不必然和欲望相關。故我們就是有好理由去從事那些,背後預設的行為法則能通過定言命令測試的行為,也就是道德要求。而Stephen Darwall這位哲學家則有另一套不同的說法。

Darwall的答案大致如此:人在對他人提出自認有權威的要求時,必須預設對方能夠將要求者的要求當成行為理由,以此來要求自己。舉例來說,在要求對方讓路時,必須認為對方能夠接受我的要求,並將這當成他的行為理由。而這必須進一步預設對方具有與我相同的權威(也就是在相同情況時,對方能反過來對我下類似要求的權威)和自由。如此一來,我就無法忽略具有相應權威者所發出的要求,和其中包含的行為理由。當然,作為平等地位的他人所發出的合理要求-也就是道德要求-同樣如此。

然而,這個答案要配合對於Darwall對於權威以及道德的觀點才能進一步理解和顯示說服力。故這篇文章,我所要做的就是闡述他對於權威的理解,也就是他對於所謂的「第二人立場」的刻劃和見解




參考文獻

Darwall , S.(2006).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arwall , S.(2010). Precis: The Second-Person Standpoint.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81

[中正.蕭銘源]論文大綱 普遍性問題與認知表現測試



在當代知識論的討論中,可靠論是非證據主義中一個重要的立場。可靠論者主張,一個信念是被證成的,僅當這個信念來自於一個可靠的信念產生程序。然而,由於無法明確地指出到底哪一個信念產生程序是可靠的,可靠論的立論基礎受到了嚴重的挑戰,哲學家們稱此為「普遍性問題」。康尼與費德蒙指出,目前的可靠論版本都無法處理普遍性問題,而且他們進一步論證,可靠論從原則上就無法避免普遍性問題,因此是一個沒有成功希望的證成理論。在這篇文章中,筆者將檢討康尼與費德蒙對可靠論的批評,並試著從人類的認知表現來解消普遍性問題。 



參考文獻

Alston,  William  (1995).  ‘How  to  Think  About  Reliability,’  Philosophical  Topics, Spring 1–29. 
Adler, J., & Levin, M. (2002). “Is the generality problem too general,”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65(1), 87–97. 
Becker,  K.  (2008).  “Epistemic  luck  and  the  generality  problem,”  Philosophical Studies, 139(3), 353-366. 
Beebe, J. (2004). “The Generality Problem Statistical Relevance and the Tri-Level Hypothesis,” Nous, 38(1), 177-195. 
Bishop,  M.  A.  (2010).  “Why  the  generality  problem  is  everybody’s  problem,” Philosophical Studies, 151(2), 285–298. 
Conee,  E.  and  Feldman,  R.  (1998).  “The  Generality  Problem  of  Reliabilism,” Philosophical Studies, 89, 1-29. 
Conee, E. (forthcoming). “The specificity of the generality problem,” Philosophical Studies. 
Comesana,  J.  (2006).  “A  Well-Founded  Solution  to  the  Generality  Problem,” Philosophical Studies, 129, 27-47. 
Feldman, R. (1985). “Reliability and justification,” The Monist, 68, 159–174.
Feldman,   R.,   &   Conee,   E.   (2002).   “Typing   problem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65(1), 98–105. 
Goldman, A. (1979). “What is Justified Belief,” in G. Pappas (ed.), Justification and Knowledge, Dordrecht: Reidel. 
Kappel,  K.  (2006).  “A  Diagnosis  and  Resolution  to  the  Generality  Problem,” Philosophical Studies, 127(3), 525-560. 
Newman, M.(2010). “The No-Miracles Argument,  Reliabilism, and a Methodological Version of Generality Problem,” Synthese, 177(1), 111-138.


[清華.任向前]論文大綱 尼采的早期著作中的文化思想之探討

在尼采早期著作中,對於文化的探討佔了相當大的比例,對尼采來說,一個民族的文化,其發展的動力來自於天才的成就。然而,在一個民族當中,可能只有極少數的天才存在,極少數的天才的成就要如何對一個民族的文化的發展有所影響或幫助?在一個民族中,那些極少數,具有不同於一般人的天賦的天才,與佔大多數,天賦一般的人們有著什麼關係,以至於可以說天才的成就能夠對「整個」民族的文化發展有所影響或幫助?再者,尼采對於「文化」的理解是什麼?當尼采在說「德國文化」或「希臘文化」時,他所指的是德國或希臘的哪些方面的成就?還可以進一步地追問,這些方面的成就對一個民族的影響是什麼,何以這些方面的成就能夠被稱為「文化」?對於「尼采對於「文化」的理解是什麼?當尼采在說「德國文化」或「希臘文化」時,他所指的是德國或希臘的哪些方面的成就?」可以先說明的是,尼采對於一個民族的文化,他相當重視的是「藝術」這一方面的成就,例如希臘文化中悲劇以及德國的席勒、歌德以及華格納,因此此篇論文可能會討論的各個問題都會與「藝術」有所關聯,而尼采對於「藝術」的理解又是如何也將會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參考文獻

Nietzsche, Friedrich Wilhelm:

THE COMPLETE WORKS OF FRIEDRICH NIETZSCHE : the first complete and authorised English translation / edited by Oscar Levy. New York: Gordon Press, 1974

Untimely meditation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The birth of tragedy. New York: Dover Publications, 1995

[中正.李宗憲]論文大綱 定義傾向:機率方法的可行性


傾向概念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是其定義似乎還未得到一個廣泛的共識。1920年代開始,Carnap試著以直覺的方式為傾向做出定義分析,但其定義也被直覺反駁,在做過多種嘗試後,他放棄了對傾向做出定義分析。在1960年代,David Lewis在分析傾向概念上做出重大突破,他主張傾向概念分析要以反事實條件句捕捉,且將傾向分析區分成兩步驟,得到一個普遍被接受的簡單條件句分析(SCA)。然而C. B. MartinMark Johnston卻分別對SCA提出有效的反例,使得Lewis必須修改SCA,但是Lewis修改後的LCA卻還是會遭遇反例,無法獲得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

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利用機率來說明傾向:將PeirceFetzer對機率的分析運用在定義傾向上。這個以機率來定義傾向概念的方式,優點在於能夠有效的回應MartinJohnston的反例;但這個方式的問題在於:由於機率本身的特徵,會使得此法在定義傾向歸因時,碰到其他的難題。本文旨在說明學者們在定義傾向概念時所遭遇的困難,並引入統計傾向和刺激條件與知識之間的關係,以討論機率方法是否可以成功地定義傾向概念。



參考文獻
Berg, J. (1960). Some Problems Concerning Disposition Concepts, p. 13-4.
Carnap, R. (1936). Philosophy and Logical Syntax.
Fara, M. (2005). Dispositions and Habituals, p. 50.
Fetzer, J. H. (1993). Peirce and Propensities.
Johnston, M. (1992). How to Speck of the Colors, p. 233-4.
Lewis, D. (1973). Counterfactuals.
Lewis, D. (1997). Finkish Dispositions, p. 144-5.
Malzkorn, W. (2001). Defining Disposition Concepts: A Brief History of the Problem.
Manley, D. and Wasserman, R. (2008). On Linking Dispositions and Conditionals.
Martin, C. B. (1994). Dispositions and Conditionals.
Mumford, S. (1998). Dispositions, p. 88.
Peirce, C. S. (1978). Notes on the Doctrine of Chances, Dispositions, ed. Raimo
        Tuomela, pp. 237-246.     
Prior, E. (1985). Dispositions.

[清華.何明諠]論文大綱 Schmitt論空間與秩序


史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在1934年的著作《法學思維的三種模式》中,提出了具體秩序的思維作為其中一種法學思維模式。顧名思義,即每個法學家對法(Recht)進行最根本的考察時,可將法視為具體的秩序。在該書中,史密特初次使用「Nomos」這個在其日後著作中反覆出現的古希臘字,來指稱「具體秩序」。而在八年後的《陸地與海洋》中,他進一步指出:「任何一種基本秩序都是某種空間秩序。人們把一個國家或大陸的憲法稱為基本秩序,它的Nomos。」透過以上兩點可知,史密特所說的具體秩序或Nomos,乃是「空間秩序」。換言之,要理解具體秩序,就必須掌握「空間秩序」,也就是說,必須掌握空間秩序的特色,以及同樣重要的,它的誕生與毀滅。對此,史密特引進了古老的四元素說(地、水、火、氣),在他的詮釋下,這些元素各自代表一個人類可能的政治性存在(politische Existenz),各有其特色;而所謂「空間秩序」,便是人類生活在某個元素之內、或某些元素的對抗中所產生的秩序。因此這篇論文的目的,便是去闡明由這些元素(特別是地與水)所蘊生的空間秩序的特色,進而透過史密特對人的刻劃,就秩序的生滅提出一個可行的解釋。




參考文獻
Schmitt , Carl
1993: Über die drei Arten des rechtswissenschaftlichen Denkens, 2 Aufl.,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95: „Raum und Rom“, in: Staat, Großraum, Nomos: Arbeiten aus den Jahren  1916-1969, hg. V. Günter Maschke, S. 491-195,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97a: Der Nomos der Erde im Vö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 4 Aufl.,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97b: Land and Sea, trans. by Simona Draghici, Washington, D.C.: Plutarch Press.
2003: The Nomos of the Earth: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Jus Publicum Europaeum, trans. By G.. L. Ulmen, New York: Telos Press.
2009: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 8 Aufl., Berlin: Duncker & Humblot.